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偉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智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連帶
保證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查報如
訴之聲明第三項所示之
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
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
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俾利核定確認
訴訟標的價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