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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偉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智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連帶 保證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三項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 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 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俾利核定確認訴訟標的價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