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坤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創達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5,7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