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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坤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達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7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