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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4號 再 審原告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章(LEE TAI CHEUNG)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所為10 8 年度簡上字第121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 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 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