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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HAK MUY MAKE CLOTHES ASSIST MATERIAL CO., LT       D 即合美製衣舖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Zhisheng Lin 即林志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1萬9,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