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HAK MUY MAKE CLOTHES ASSIST MATERIAL CO., LT
D 即合美製衣舖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Zhisheng Lin 即林志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1萬9,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