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楊子湙
訴訟
代理人 黃昱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九思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叁佰叁拾捌元(含薪資5 萬7,333 元
、加班費2 萬1,524 元、
資遣費8,481 元),前開部分
訴訟標的
金額為捌萬柒仟叁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壹仟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
勞工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
付部分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叁
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 ×1/3 =333 ,四捨五入至整數)
。另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部
分,則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合計為叁仟叁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