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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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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楊子湙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思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叁佰叁拾捌元(含薪資5 萬7,333 元 、加班費2 萬1,524 元、資遣費8,481 元),前開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捌萬柒仟叁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壹仟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 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 付部分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叁 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 ×1/3 =333 ,四捨五入至整數) 。另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部 分,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合計為叁仟叁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