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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銘耀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   告 黃家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叁拾柒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叁拾伍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