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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移轉租賃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軒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良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律師 被   告 廖信夫       廖春嬌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租賃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參仟零肆拾 元(計算式:店鋪每月租金分別為10589 元、11766 元,合計22 355 元* 12個月* 自民國110 年1 月1 日續約起之租賃期間4 年 =0000000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109 年度全字第155 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調取之系爭店鋪租賃契約可稽,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