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4號
原 告 戰鷹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敏鴻
人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蔣美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樊成彬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
明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此部分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
事部分,性質上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