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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4號 原   告 戰鷹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敏鴻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樊成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此部分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 事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