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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孝 被   告 樊成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賠償相當金額部分,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則為回復名譽所為 適當處分之救濟方法,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