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劉文孝
被 告 樊成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賠償相當金額部分,其
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則為
回復名譽所為
適當處分之救濟方法,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