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福基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聰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謝秉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
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
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
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陸仟肆佰肆拾
伍元(計算式:520281+511784+874380=0000000),聲明第2 項
請求被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返還占有之臺北市○○區○
○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參萬壹仟柒佰
柒拾肆元(計算式:8671+8530+14573=31774 ),係因定期給付
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應以10年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參佰
捌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計算式:31774 ×12×10=0000000)
,以上第1 、2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伍佰柒拾壹萬玖仟
參佰貳拾伍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伍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