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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三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興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王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715,2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944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 元外,尚應補繳3,525,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