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陳學湧即賓格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榮達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
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