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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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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楊明娟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昱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50,928元(計算 式:40,100元【新北市○○區○○段○○○ ○○ ○號土地民國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97.28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 用之面積】=23,950,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48 元( 聲明第2 項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不併算 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