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楊明娟
訴訟
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
被 告 昱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50,928元(計算
式:40,100元【新北市○○區○○段○○○ ○○ ○號土地民國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97.28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
用之面積】=23,950,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48 元(
聲明第2 項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不併算
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