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晴璞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盈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怡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園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6,941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