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晴璞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佳盈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
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怡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園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6,941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