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晟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木議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鋁祥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4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
惟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
當事
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
聲請費扣抵之」。本件原告
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自應予扣抵,於扣抵後,原告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3,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