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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晟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木議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鋁祥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4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 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本件原告 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自應予扣抵,於扣抵後,原告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3,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