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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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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惠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長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起訴前變更、委任訴訟   代理人未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下列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民國109年12月8起訴前已有變更    ,是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吳慶昌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其法    定代理權顯有欠缺,茲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2款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另原告於起訴時於起訴狀記載委任蔡玫眞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未提出合法之委任狀,故其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程式    難認合法,應補正其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