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惠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秋長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其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已於起訴前變更、委任訴訟
代理人未提出
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下列項,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民國109年12月8起訴前已有變更
,是原告於
起訴狀記載吳慶昌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其法
定
代理權顯有欠缺,茲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2款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另原告於起訴時於起訴狀記載委任蔡玫眞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
惟未提出合法之委任狀,故其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程式
難認合法,應補正其委任狀
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