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大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黃雅玲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原 告 陳書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貝盈有限公司、彭鈞浩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陸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