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大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黃雅玲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原   告 陳書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盈有限公司、彭鈞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陸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