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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   告 和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5,83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