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 告 和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5,83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