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9號
原 告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良材
訴訟代理人 吳光武
被 告 運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卿
被 告 林國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運懋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