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0號
原 告 英碩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仕標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5 萬1,0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41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