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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0號 原   告 英碩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仕標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5 萬1,0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41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