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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冠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峰瑜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碩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 玖萬玖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