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冠崴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峰瑜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碩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
玖萬玖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