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陳信森
被 告 陳張麗仙
陳榮和
陳隆和
陳耀和
陳宏和
陳泰成
陳葦融
陳怡如
陳俐
臻
陳昭蓉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
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
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
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代位訴外人陳慶和提起訴訟,依
前揭規
定及裁定意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慶和
繼承如附表一編號
1至9所示被
繼承人陳廷忠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末按
民法第1164條所定
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
公同共有關係
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
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
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
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22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繼承人陳
廷忠所遺財產除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土地外,其餘遺產抵繳稅款
後,尚遺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財產,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實物抵繳明細表在卷
可稽,故原
告應查明此部分有無禁止分割或其他不列入遺產分割之情事,倘
無,依
上開判決意旨,此部分遺產於本件訴訟仍應列入分割對象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表
┌─┬─────────┬────┬────┬───┬───────────┐
│編│ 土地地號 │面積(平│權利範圍│
應繼分│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
│號│ │方公尺)│ │比例 │元,計算式:民國109年1│
│ │ │ │ │ │月土地公告現值×面積×│
│ │ │ │ │ │權利範圍×應繼分比例,│
│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臺北市○○區○○段│116.41 │公同共有│1/11 │9,400×116.41×1/6× │
│ │一小段00地號 │ │1/6 │ │1/11=16,580 │
├─┼─────────┼────┼────┼───┼───────────┤
│2 │臺北市○○區○○段│3,365.11│公同共有│1/11 │2,500×3,365.11×1/6×│
│ │一小段00地號 │ │1/6 │ │1/11=127,466 │
├─┼─────────┼────┼────┼───┼───────────┤
│3 │臺北市○○區○○段│2,413.84│公同共有│1/11 │2,500×2,413.84×1/6×│
│ │一小段00地號 │ │1/6 │ │1/11=91,433 │
├─┼─────────┼────┼────┼───┼───────────┤
│4 │臺北市○○區○○段│4,766.91│公同共有│1/11 │2,500×4,766.91×1/6×│
│ │一小段00地號 │ │1/6 │ │1/11=180,565 │
├─┼─────────┼────┼────┼───┼───────────┤
│5 │臺北市○○區○○段│377.25 │公同共有│1/11 │2,500×377.25×1/6×1/│
│ │一小段000-0地號 │ │1/6 │ │11=14,290 │
├─┼─────────┼────┼────┼───┼───────────┤
│6 │臺北市○○區○○段│469.85 │公同共有│1/11 │2,500×469.85×1/6× │
│ │一小段000-0地號 │ │1/6 │ │1/11=17,797 │
├─┼─────────┼────┼────┼───┼───────────┤
│7 │臺北市○○區○○段│1,723.42│公同共有│1/11 │2,500×1,723.42×1/2×│
│ │一小段000地號 │ │1/2 │ │1/11=195,843 │
├─┼─────────┼────┼────┼───┼───────────┤
│8 │臺北市○○區○○段│1,789.32│公同共有│1/11 │2,500×1,789.32×1/2×│
│ │一小段000-0地號 │ │1/2 │ │1/11=203,332 │
├─┼─────────┼────┼────┼───┼───────────┤
│9 │臺北市○○區○○段│478.22 │公同共有│1/11 │2,500×478.22×1/2× │
│ │一小段000-0地號 │ │1/2 │ │1/11=54,343 │
├─┴─────────┴────┴────┴───┼───────────┤
│合計 │901,649 │
└─────────────────────────┴───────────┘
附表二:
┌─┬──┬───────────────┬────┬──────┐
│編│財產│ 財產名稱或所在地 │面積(平│權利範圍 │
│號│種類│ │方公尺)│ │
├─┼──┼───────────────┼────┼──────┤
│1 │土地│桃園市○○區○○○段○○○○○號 │1,410 │公同共有1/6 │
├─┼──┼───────────────┼────┼──────┤
│2 │土地│桃園市○○區○○○段○○○○○號 │533 │公同共有1/6 │
├─┼──┼───────────────┼────┼──────┤
│3 │土地│桃園市○○區○○○段○○○○○號 │448 │公同共有1/6 │
├─┼──┼───────────────┼────┼──────┤
│4 │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92 │公同共有1/6 │
├─┼──┼───────────────┼────┼──────┤
│5 │土地│桃園市○○區○○段○○○○號 │1,850 │公同共有1/6 │
├─┼──┼───────────────┼────┼──────┤
│6 │土地│桃園市○○區○○段○○○○號 │1,453 │公同共有1/6 │
├─┼──┼───────────────┼────┴──────┤
│7 │投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23股 │
├─┼──┼───────────────┼───────────┤
│8 │投資│啓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40,000股 │
├─┼──┼───────────────┼───────────┤
│9 │投資│建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股 │
├─┼──┼───────────────┼───────────┤
│10│投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484股 │
├─┼──┼───────────────┼───────────┤
│11│投資│啓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57,000股 │
├─┼──┼───────────────┼───────────┤
│12│投資│建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50股 │
├─┼──┼───────────────┼───────────┤
│13│投資│福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10,500股 │
├─┼──┼───────────────┼───────────┤
│14│投資│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130,000股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