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有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