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有容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