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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邦達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 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承保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0 保險契約所主張 之保險金債權美金三萬八千三百三十二元零三分不存在」等語, 依起訴日之民國一○九年二月七日之臺灣銀行公告外匯美金對新 臺幣匯率一比三十點三七五為基準,經折算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壹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