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邦達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
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
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承保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0 保險契約所主張
之保險金債權美金三萬八千三百三十二元零三分不存在」等語,
依起訴日之民國一○九年二月七日之臺灣銀行公告外匯美金對新
臺幣匯率一比三十點三七五為基準,經折算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壹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