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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松豪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微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28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