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源山植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崇甫
被 告 吉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云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 萬2,230元
,應繳
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