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俊雄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
律師
被 告 林寀志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被 告 林芯宇
林芯安
林朝聘
林陳雪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 條規定
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
,而原告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標的經鑑定其價額為1 億565 萬622
元【計算式:1 億3,720 萬8,600 元×(154/200 )】,
揆諸上
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