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德盛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昌毓
上列原告與
被告藍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空調工程服務
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對於該支
付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3,41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24
,16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
費2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