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空調工程服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德盛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空調工程服務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 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3,4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 ,16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 費2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