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草山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岩衛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美玉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柒仟壹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