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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鶴爵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慧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陸 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 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