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李崇德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被   告 魏榮治       魏滿重       魏阿滿       魏金燕       魏秀勤       魏金團       莊光明       莊光華       莊光映       莊美玉       莊皓捷       莊舒涵       詹美省       陳志銳       陳志昌       陳斯美       莊皓翔       莊皓鈞       興日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勤 被   告 魏佑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39 萬8,184 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萬1,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4萬6,000 元(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91.33平方公尺(土  地面積)×216/820 (原告應有部分)=1,239 萬8,184 元。 ㈡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39 萬8,184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