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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慧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嘉宏 被   告 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 萬9,085 元(以原告民國108 年11月20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 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0.75 折算,計算式:美金1 萬5,580 元×30.75 =47萬9,0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6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