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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京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彥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清丹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 萬3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 命令費用500 元,尚應支付1 萬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