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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鶴爵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被   告 鄭佳怡       鄭安玲       鄭文婷       李瑋凡       鄭素女       鄭榮川       鄭賴錦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 萬9,79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4,3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