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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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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立得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非要整合行銷有限公 司)、王怡菱、林勇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捌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玖仟壹佰 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