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智立得國際有限公司(原名
非要整合行銷有限公
司)、王怡菱、林勇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捌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玖仟壹佰
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