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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香港商亞薩合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7,333元,應繳裁判費1萬 1,494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1萬99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