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香港商亞薩合萊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承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
聲請對
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7,333元,應繳
裁判費1萬
1,494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1萬99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