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鴻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世鐘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儷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
佰柒拾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柒仟伍佰貳
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