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宣棠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宜達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克威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美美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就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
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