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宣棠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達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克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美美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 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