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童宗仁、祥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皇冠大車隊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萬66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