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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宗仁、祥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皇冠大車隊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萬66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