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張勝銘即阿好企化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北市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
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