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黃政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397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5,024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