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通行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黃政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397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5,024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