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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大千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梅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 0 萬2,1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1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