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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樂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芳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被   告 林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7,33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