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樂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淑芳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
律師
被 告 林佳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7,33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