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元發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恆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6,021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
5,51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
判費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