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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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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元發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恆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6,02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5,51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 判費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