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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維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燕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賴宏政       王語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 主張被告賴宏政前就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24537/100000,設定新臺幣6 千萬元 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王語婕,嗣原告取得系 爭土地之全部所有權,認被告間就系爭抵押權及其擔保債權不具 真實性,以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債權不 存在;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前開二聲明中確認 抵押權及債權不存在與請求塗銷抵押權部分,雖各屬不同訴訟標 的,惟該數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揆之前揭規定,應以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萬元 (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請求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  6千萬元。 ㈡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6 千萬  元,而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63 萬4,348 元【計算式:15萬元(  系爭土地109 年1 月公告現值)×444.0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  面積)×24537/100000(權利範圍)≒163 萬4,348 元】,低  於擔保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此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擔保物之價額163萬4,348元為準。 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應  以三者最高之價額定之,即6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