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松山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彥儒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
被 告 韓商熱交換器有限公司(Heat Exchanger Corporat
ion)
法定代理人 朱仲沅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 萬6,695 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9 年
4 月22日之匯率折合為新臺幣(下同)50萬6,276元【計算式:
816,000 ×30.3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