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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松山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儒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韓商熱交換器有限公司(Heat Exchanger Corporat       ion) 法定代理人 朱仲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 萬6,695 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9 年 4 月22日之匯率折合為新臺幣(下同)50萬6,276元【計算式: 816,000 ×30.3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