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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勇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萬3,56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