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騰峰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安家正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張載光
被 告 基泰國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艷楓(
起訴狀誤載為楊佩琦)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38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蔡艷楓,此有被告陳
報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在卷
可稽,
惟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楊佩琦,原告應一併查明後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