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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騰峰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家正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張載光 被   告 基泰國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艷楓(起訴狀誤載為楊佩琦)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38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蔡艷楓,此有被告陳 報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在卷可稽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楊佩琦,原告應一併查明後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