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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洪嘉妙即黑傑桌上遊戲創意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艾賜魔袋臺灣有限公司(原名兒童動力國際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75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