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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啟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杭瑮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